背景依据
目标任务
修订要点
一
根据授放权清单,使产权变动审批权限与投资决策的权责保持一致,形成产权的闭环管理。该放权类修改部分共两项:
将市国资委审批事项进一步压缩;
将直管企业权限范围内的国有产权公开交易事项决策权限适当下放。与新修订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深国资委〔2021〕24号)等有关规定相衔接。
一
根据授放权清单,授权产权变动审批事项,可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压实企业的产权管理主体责任。该授权类两项修改包括:
新增直管企业对产权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国有产权登记的证明;
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自行审批事项。
配套举措
问答
相比国家,本次修改的22号文有哪些制度创新事项?
制度主要创新点有:一是调整审批权限,提升决策效率。推进产权变动与投资权限保持一致,形成管理闭环。将由市国资委批准的事项进一步压缩。二是加大对两类公司授权力度,压实主体责任。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两类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和增资等授权其自行审批。
22号文从何时开始执行?与现行操作如何衔接?
下发的通知已明确,22号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78号文同时废止。
各企业应如何领会落实好22号文?
一是要抓紧修订公司章程等内部配套制度。各企业应及时按照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流程,制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产权变动管理工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完善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建设规范高效运作的工作机制,优化集团管控,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管得好。
二是重新制定《审批目录清单》。各企业应认真梳理所属企业国有产权情况,重新制定《审批目录清单》后报国资委确认,落实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目录清单制度,明确市国资委和直管企业产权变动审批(决策)权限,把这项政策用足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