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规章制度
业务问答
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国资委〔2013〕98号)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所拥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并可通过租赁获得收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广告位、设施设备等)在租赁时需实行公开招租。市属国企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租赁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以上的,需进入市国资委认可的交易平台实行公开招租。除此以外的资产出租,企业也应当自行采取公开招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