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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06 10:19
名 称: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1月9日市政府七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2019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2021年《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粤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等上位法的陆续出台,我市2016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以下简称《深圳决策程序规定》),已难以满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的客观需要,亟待修改完善。为此,市委依法治市委将《深圳决策程序规定》的修订工作纳入《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由市司法局具体承办。
二、基本思路
一是把准文件定位。将文件定位为执行上位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坚持“非必要不重复”原则,除了特别重要条款和行文逻辑需要外,内容主要侧重于如何执行《暂行条例》《程序规定》的“具体细化”、“补充完善”。二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近年中央法治督察、法治广东建设考评和法治深圳建设考评在重大行政决策方面发现的问题,把克服短板、补强弱项作为《实施办法》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便于实务操作。作为执行性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本次修订特别注重条款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将我市多年来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方面积累的实践经验予以固化并进一步优化。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设置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六十五条。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主体和参照执行主体
一是明确适用主体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人民政府”(第二条)。二是明确参照执行主体范围。将“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及其下设机构,各镇、街道办事处(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纳入参照执行的范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二)厘清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明确决策机关具有决定启动决策程序、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专栏等职责;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具有统筹协调职责;决策承办/执行单位负责决策事项建议提出,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职责;发展改革、财政具有提示、告知的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履行情况,必要时,提请决策机关督查机构介入督查;政府发展研究机构具有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等职责。
(三)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其一,将目录管理的规定置于决策动议部分,更加符合实务操作。其二,深圳多年前早已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听证事项一并实行目录管理,本办法将这一实践做法予以固化并进一步优化(第十二条)。其三,对于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或者举行听证条件的事项,“不得以未纳入目录为由而不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
(四)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与总则强调“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第四条)相衔接,第五十二条第一款重申上位法的要求,“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出台前应当由决策机关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对于参照执行单位而言,结合工作实际,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单位(同级)党组(党委、党工委)请示报告”(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四、重要情况说明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规定》(深府办函〔2013〕13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深府〔2016〕76号)同时废止。此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深府办〔2013〕28号)已在2022年开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中列入到期自动失效清单,已于2022年12月31日自动失效,市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在当前开展的规章集中清理中已列入废止清单,将按程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