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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06 10:13
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一、背景及必要性
为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推进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人社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26日出台《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1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工伤预防、参保扩面及营商环境优化。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促进施工承包单位加强建设项目工伤预防、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措施和总体降低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办法》有效期将于2023年2月28日届满,为继续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工伤预防、参保扩面及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的作用,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21〕8号)等规范性文件续期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延期通知》)。
二、目的意义
(一)有利于工伤保险费率制度完善。继续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办法,可以为全省、全国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提供有益经验。
(二)有利于我市营商环境优化。继续实施浮动费率管理,总体上可以降低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均费率水平,减轻大多数施工承包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三)有利于工程建设领域参保扩面。继续实施浮动费率管理,对“先参保、再开工”施工承包单位给予下浮一个费率档次的优惠,可以激励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尽早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全覆盖,更好保障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
(四)有利于促进工伤预防。继续实施浮动费率管理,可以发挥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施工承包单位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三、主要内容
一是《延期通知》明确延长《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即延期两年)。在有效期延长期间,市社保机构将继续按照《办法》规定,每年调整一次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二是《延期通知》明确省市工程建设项目浮动费率政策衔接措施。即《延期通知》出台实施后,广东省对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确保将来广东省出台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后,省市浮动费率政策可以有效衔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