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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31 18:07:24

          深人社规〔2021〕15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学设置岗位

          根据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本区资金承受能力、就业困难人员规模等情况,确定公益性岗位规模。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按照总量控制和“谁用人、谁管理、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于每年12月底前统筹确定本区次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计划数,并报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备案。

          二、明确安置对象

          各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岗位聘任

          拟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向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提交《深圳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各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根据公益性岗位计划数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同时录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系统。当岗位申报数量大于公益性岗位计划数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排序优先机制确定分配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用人单位在收到审核通过结果后一个月内,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招聘,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并在招聘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招用人员情况(含劳动合同、公示情况)报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用人单位在收到审核通过结果后一个月内未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招聘信息的,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收回该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名额,并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该用人单位。收回的公益性岗位名额,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排序优先机制安排给其他用人单位。

          四、保障在岗待遇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补贴期限和累计安置的人员范围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一)岗位补贴

          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建立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步适时调整的机制。

          (二)社保补贴

          社会保险费缴交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位缴交部分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补贴,个人缴交部分由本人承担。

          补贴申请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按季度向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五、实施后续扶持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建立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工作机制。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加强职业指导,引导其多渠道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招用奖励金不再享受)。

          六、落实退出机制

          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属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一)因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转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不符合领取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条件的;

          (二)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四)失去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因岗位消失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用人单位不能继续聘用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

          七、其他

          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同时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以便民高效为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可将本辖区公益性岗位的经办工作延伸至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