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建立士兵服役贡献与安置待遇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引导现役士兵全身心聚焦备战打仗,积极建功军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三)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不参加评分,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二、服役年限计分
(一)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
(二)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三、奖励和表彰计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二)战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三)表彰。
1.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
2.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四)奖励及表彰认定。
平时奖励、战时奖励均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实施的奖励项目。获得个人嘉奖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个人奖励相关登记(报告)表;获得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人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表彰,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表彰通报(通令)名称和文号(编号)。
一年多次或多年连续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对奖励和表彰事项有疑义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商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四、残疾等级计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40、30、20、10、5、2分。
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五、其他情况计分
(一)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海岛等艰苦条件下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连续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津贴一年(含)以上的计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一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05 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五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2.在西藏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3.在海岛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驻地在三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一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在特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二)在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三)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四)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上述四类情形中,符合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计分。
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以及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实际情况、服役地点情况为准。
六、减分
(一)处分减分。
1.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30、60、100分。
2.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3、5、15、20、40、60分。
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受到处分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应当具备《处分登记(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1.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增加计分材料的,该材料项目不计分,并按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5倍扣分。
2.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抽取减分材料的,应补齐材料、按规定减分,并按其应减分值的5倍追加扣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队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档案虚假材料认定。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当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相关部队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七、严格档案材料登记和归档管理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严格审定整理士兵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评分项目应当在档案材料目录中体现。《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或影响评分的档案材料出现疏漏、错误的,军地相关部门应当共同核实、及时补充修正。因审批周期较长而延迟取得的影响评分的奖惩材料,应当由部队按照档案移交程序协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各类影响评分的补充材料,在安置地相关部门组织公示前移交核实的,应当予以补充评分。
八、公开公正审档评分
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和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填写并审核,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档并按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进行评分,评分表应分别由退役时所在部队和安置地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由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退役士兵本人对分数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公示的单位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本人无异议。
九、加强审核和责任追究
军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逐人逐件审核评分项目的相关材料,对有疑义的,军地应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帮助。对退役士兵评分及相应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部队相应权限部门上报,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委兵员管理部门汇总情况后,进行通报并按照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民政部、原总参谋部2015年10月13日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民发〔2015〕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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