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划定的一般程序如下: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由对应级别的省级、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建立记录档案;未核定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建立记录档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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